在涉及离婚事宜时,允许暂时中断支付子女抚养费,但是在此之前需符合特定条件。
倘若给付方因为患有长年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触犯法律而受到了监禁改造乃至劳教等处罚,导致经济窘迫,还有如果给付方在处理离婚问题后再婚,而其继父具备承担相关费用的能力的话,那么都可以暂时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