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证并不意味着必然面临拘留。
传唤证作为公安机关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触犯刑事犯罪的人员进行通知,使其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警局接受询问与讯问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如果接受传唤后,经过详尽的调查,证实了确实存在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将有可能被依法拘留。
但若在调查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违法或犯罪行为确凿的证据,或者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违法或犯罪行为,警方则必须依法将嫌疑人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