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后的第三个年份发生离婚事件,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女方返还彩礼。
彩礼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被视作是在婚前为女方或其父母所支付的财物,与男方无直接关联。
然而,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出现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则可能需要女方返还部分甚至全部彩礼:
(1)尽管依照法律规定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从未有过共同生活的经历;
(2)提供的彩礼过多,使得男方经济条件紧张,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