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定某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承担,需考察其是否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性要求:
首先,借款行为必须由夫妻两人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后续阶段予以追认,以此表达明确的共同意愿;
其次,只有当借款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才可以视作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最后,即使是夫妻中一方在婚姻期内以自己的名义借贷并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只要债权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这笔款项被运用于共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那么这笔债务仍可视为夫妻共同承担。
反之若无法符合上述任一标准,即应归类于个人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