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其典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违背法定附属义务或者预先约定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导致了相对方的信赖利益遭受到了损害,这其中既包括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也涵盖了间接损失;
再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所谓的损失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自然的、紧密的因果关系;
最后,还有其他与法律明确规定相符的条件需要满足。《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