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被传唤者可能涉嫌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唯有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其犯案的人士才会采取直接拘捕的手段。
而对于无需批捕或拘留的嫌疑犯,针对他们可以依法传唤至涉案市、县的指定地点亦或是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讯问,这其中当然必须确保携带并展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应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