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阐述了夫妇之间可以订立相应的协议来对其婚前或婚后的财产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而对于这类特定的约定,应对夫妻双方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然而,针对部分特殊情形,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作出的约定可能并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例如,当夫妻其中一方涉及不忠实、家庭暴力等不当行为时,若将此种行为简易归纳为离婚和财产分割的设定条件之一,那么针对此类“忠诚协议”问题,目前的主流观点普遍认为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