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通常不允许在离婚诉讼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对经营业务中所产生的附属财产进行分割处置。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当事人作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所应享有之权利而来,因此通常情况下很难对其进行随意分割处理。
此外,当涉及到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时,对于某位配偶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获得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