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者可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然而,若仅为抑郁症状未至无法自理的程度,并不属于取保候审的范畴: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期的犯罪人员;
(二)可能被判徒刑以上的刑罚,而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威胁性增高的情况;
(三)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孕期或是进行母乳喂养自身子女的女性,此类人通过取保候审也将极大地降低社会危害隐患;
(四)在羁押期限结束后,案件仍未能及时处理完毕,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特殊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