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母亲对于孩子置若罔闻,甚至拒绝履行应有的抚养责任时,这一行为构成了遗弃。
遗弃乃指具有扶养义务的个人,对年迈、年少或患有疾病等人并无独立生活能力者刻意拒绝对其提供护理照料的行径。
若遗弃之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标准,那么将可能被视为犯罪行为。
根据司法实际操作中所积累的经验,所谓的“情节恶劣”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由于遗弃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重伤乃至死亡;
受害人由于该种遗弃行为失去生活依靠,身处流离失所的状态,不得已只能沿街乞讨以维持生计;
受害人被遗弃后走投无路,愤而结束自己的生命;
加害人屡次受到教育劝诫,但仍然拒绝纠正错误做法,使得受害人的生活陷入更深重的困境之中;
遗弃手段极其残忍恶劣(例如在遗弃过程中同时出现殴打、虐待等举动)等诸多情形。《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