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任意程度的涉嫌损毁交通设施的行为,必须依法按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所谓“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个人或团体故意损毁轨道、桥梁、隧道丶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识等站业设施,甚至采用其他形式进行破坏活动,这些行为足以让火车、汽车、电车、船舶及航空器面临倾覆或损毁的潜在风险,从而对广大民众的生命和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因触犯此项罪名,罪犯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