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几种情况并不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和特征:
首先,债务人在不更改任何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将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化为他们自己的股票权益;
其次,当债务人面临破产清算之际,所进行的债务重组不能被视为债务重组;
第三,若是涉及到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资产结构的重大调整,例如债务人的整体机构变更等情况,也无法归类为债务重组;
最后,如果是债务人借入新的贷款用以偿还原有贷款的话,由于新贷款和老贷款的还债条件不曾有所变更,因此也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债务重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