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口头遗嘱系立嘱人身处于紧急状况下,依照其真实意志做出的一种遗嘱形式。
然而,口头遗嘱要想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定要求:
首先,必须是在立遗嘱人面临紧迫而危险的情形之下形成;
其次,需有两名及以上见证人在场证实其形成过程;
再者,立遗嘱人必须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在立遗嘱这一行为发生之时,必须具备完全独立思考并能为自己的决策负责的实际能力;
此外,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出立遗嘱人内心深处的真实意愿;
同时,遗嘱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权益须是立遗嘱人依法享有且有完全处置权利的部分;
最后,遗嘱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