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善意占有的定义虽并不属于原始取得范畴,但要想真正构成这一概念,仍需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无处分权人须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合法地转让给受让方;
其次,当受让人接手这些财产物品时,必须表现出完全的善意之态;
最后,在价格方面,这种转移行为也应符合理性逻辑且合理性价比优越。
此外,尚未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已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而那些依法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则早已按规定完成了相关手续。《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