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其使用权均不得予以出让、转手或租赁用作于非农建构;
然而,对于那些在遵守土地综合运用整体规划且依法获取建设用地的相关企业而言,若因其破产、兼并等特定情况导致土地使用权实现法定改变者,则不在此限。
因此可以明确,以租代征这种手法属于土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