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罪的定罪量刑过程中,数额并非仅仅是指行为人通过不法手段所获得的利益总额,更首要的,它代表着行为人所使用的诈骗手段所骗取到的实际数值。
在此之中,对于为实现网络诈骗活动所需支付的所有合理费用,例如购买用于作案的高配置电脑、租赁诈骗场所、雇佣诈骗帮凶等支出,这些都应当被视为诈骗犯罪的数额,并且统计算入在内。
在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例中,行为人的诈骗数额并非其实际经手、获取或收益的总额,而是整个团伙多起诈骗活动累积的全部数额之和。
如果在事件发生之前案犯已经将部分金额退还给受害者,那么这笔款项也应从总的诈骗数额中相应地予以扣除。
至于涉案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主要是依据已掌握的证据以及各种冗余信息进行确定和评估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