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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需符合以下几项基本要求:首先,须具备两个或以上层面的合伙人
若合伙人属于自然人范畴,则他们应属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其次,需要制定书面形式合伙协议,以明确各合伙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各合伙人需按照书面约定缴纳适量或全部出资;
紧接着,要求在该企业名号之下具备实体化运营场所以及生产设施;
最后,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1]。《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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