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在性质上既可以被视为诺成性合同,同时也可能达到或届满一定的期限之后变成实践性合同。
如果借贷双方中的至少一方并非自然人,那么此时的贷款协议便自动被归类为诺成性合同;
然而,若借贷双方均属自然人身份,则该种贷款协议就需要经过实际履约后才能正式成立生效,因此在此情形下的贷款协议被视为实践性合同。
而所谓的诺成性合同,即仅需在双方法律行为人明确达成合意即可形成法律效力的合同类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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