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仅由被告人单方面申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便不能增加对其刑期的惩罚。
然而,一旦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亦提出上诉,那么这个原则对于被告能否加重刑罚便不再适用。
这一法律原则所要守护的范围不仅仅包括为被告人赋予上诉的权利,更强调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开展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指导作用的强化,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与抗诉能力与水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