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再次违法犯罪,这并不符合累犯的定义和成立条件。
缓刑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被告人的原判决刑罚暂时不予执行,而是给予其一定的观察期限。
然而,当缓刑考验期满,倘若犯罪者并未再度触犯新法条,那么其实际上并未实际遭受过任何形式的刑事惩罚,缺乏构成累犯所需的必要前提条件。
一般而言,如果满足以下四个特殊条件,即可判定为普通累犯:(1)犯罪者在两种或多种不同案件中,均被法院以有期徒刑或更高的刑罚做出判决;
(2)这些案件中的罪犯都属于故意犯罪;
(3)在第一种案件执行完成或者获得特赦后五年内,又重新违反了法律规定;
(4)在第一次犯罪行为时已经达到成年年龄。《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