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离婚以及选择何种离婚方式一事,需依据男女当事人的具体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该决定需考虑选择哪一种离婚途径,同时还须审视双方关系中是否存在可被判定为离婚原因的状况等等。
离婚的途径大致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乃是男女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共识,然后一同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这是双方皆同意离婚的典型案例;
其次便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请求离婚。
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是其中一方并不愿意离婚。
人民法院对于夫妻情感破裂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评断标准,而所谓夫妻情感实质性破裂,是要根据男女双方具体实际的条件和情况进行评估判断的。
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家庭暴力、遗弃、虐待、涉毒、赌博、重婚、囚禁、长期的关系紧张和分居超过两年、难以痊愈的身体残疾或疾病等方面。
法院会针对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虑,做出科学公正的评断。
如若男女双方间不存在上述列举的诉讼离婚中被视为夫妻情感破裂的种种情况的话,那么首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正常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无法判定双方须得离婚的。
然而在这样的过程中,男女双方其实仍是可以随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达成协议离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