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为追讨债务而无法觅得债务人踪影时,可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
在法院立案阶段,需递交诉状及相关的法定证据资料。
由于当前受案法院将面临被告当事人失踪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故法院极有可能依据法定程序对原告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以向失踪或者避不见面的被告送交诉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从公告发布当日计起,满30个工作日之后即被视为已成功送达。
若在法院作出公告送达之后,仍然未能在应到场时间内出席法庭的被告方,法院将会做出缺席裁判。
此外,倘若被告方已经实际签署接收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的话,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接到材料之日起的15天期限内提出诉状反驳。
即便如此,若被告方未就上述反驳内容进行回复或申辩的情况下,完全不会干扰和影响法院对此案件的公正审理过程。
如果被告方未能按照已生效的法院裁决书中所确认的还款义务履行相应还款责任的话,那么该等相关当事人便有权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