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旧法规范交替时所秉持的法律适用准则见于如下方面:
当新规与旧规产生裂隙或者矛盾时,需优先适用更为新颖创新的新规;
但同时也需遵循法律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以及单行条例等诸如此类的严格约束力条例,均不得回溯到以往的时间去生效实施;
然而,若为了能够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及其社会组织之权益得以实现最大化,相关领域专家或机构会建议通过特别规定,使部分最新规定在某些条件下仍然可以被运用于更早之前已经存在的情况之中。《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