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通常以书面与口头两种方式呈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口头形式缔结劳动契约或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及便捷性,然而当涉及到履约以及监督等阶段时,由于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使得问题的解决变得相对困难,特别是在劳动争议出现之时。
另一方面,采用书面形式缔结劳动合约则能够带来更为严谨、慎重且明确的契约关系,这将有助于妥善地处理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因此在面对劳动纠纷时,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同时也有助于相关部门对此类问题进行更高效准确地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