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行政和民事法律援助之相关规定如下:
(1)依法向国家申请获得赔偿的公民们。
(2)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期望得到社会保险福利或基本生存支持的人士。
(3)对发放抚恤金、救济金有需求的人们。
(4)需要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费用的人群。
(5)对支付劳动报酬有强烈要求的劳动者们。
(6)认为自身因为见义勇为行为而应享有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者。
(7)经法律援助机构正式确认存在其他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特殊法律事务。
二、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之后,由于生活贫困而未能聘请到律师提供帮助的人士。
(2)在公诉案件中,对于被害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是近亲来说,从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开始审查起诉的那一刻起,如若因为经济原因未能雇佣到代理诉讼的代理人,也可以获得这项援助。
(3)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案件经法院受理之后,如果也遇到经济拮据不能请到代理人的情况,便可获得此类援助。
(4)由法院依法指派辩护律师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