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期满且终止之时,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这一项权益,而应当由相关的雇佣方、即劳务派遣公司予以支付。
关于经济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劳动者在现服务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依据进行衡量,每满一年便需向该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款项作为补偿。
同时,若服务期限达到或超过六个月但仍未满一年的情况下,应参照一整年来计算其补偿金额;
对于服务期不足六个月的员工,则只需要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