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项下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实体经济权益受损与精神层面的创伤享有物质补偿及安慰性的精神损失赔偿。
前者主要关注财产方面遭受的直接损失,旨在对由于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的过错方所带来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相应的金额补偿;
后者则主要致力于抚平受害者伤痛,根据受理案件的相关司法机关所在地的基础生活水准来衡量并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在明确离婚损害赔偿金额的过程中,需要考量多重因素。
首先,要兼顾到赔偿金额应足以安抚无婚姻过失方所受之心理挫败感以及精神压力,即要以对应管辖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参考基准。
其次,需充分评估过错方的经济承受力,以此作为对其行为的有效约束措施。
最后,还需紧密联系过错行为本身的过程、手法、场合、结果以及产生的连锁反应等各种具体事实,进而来确定其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从而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各方切实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