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领域,起诉地点的明确方式如下:
通常情况下,诸如首次审理之各类行政案件均归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之内;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海关所涉之相关案件以及在其辖域内出现的重大且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等事项;
至于高级人民法院,其行使职权的领域则是针对该地区范围内的那些涉及重大且复杂情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