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在事故现场取证工作结束后第三个自然日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检验、鉴定事项。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要与相关鉴定机构就检验、鉴定的具体操作周期达成明确协议,并且这一约定的时间不能超出二十个自然日。
若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二十个自然日后相关难度增大无法按期完成鉴定工作的情况,那么应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批准,但这个延期申请的最长期限不可超过六十个自然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