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加盟合同事由涵盖如下几项要素: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之状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
然而,并非所有不可抗力缘故均能促使合同解除,唯有当此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完成时方可适用该条款。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紧密相连者亦可划分为两大类别:
1.预期违约乃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通过其行为举止明确表达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则理解为,任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期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程序仍旧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纠正该行为。
(三)对于合同目的遥不可及的情况。
即代表任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出现了其他违约行为,从而使得合同目的难以达到。
(四)属于不定期合同范畴者。
在此类合同中,当事人可随时选择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之前向对方发出通知函。
(五)在无明显责任归咎于双方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本合同将对公平性造成严重影响,当事人亦有权申请撤销本合同。
然而,彼时申请人并无即时解约权,须待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之后方能生效。
另外,在提出申请之前,务必先行开展协商工作,如协商失败再行提出上述要求。
最后,出于双方协商一致,法律也允许他们解除该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