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仅标注了配偶一人的姓名,这并不代表着该房屋完全属于其中任何一方的个人所有。
实际上,判定房屋权属的关键在于对于房地产所有权的确立和认识。
例如,假如该房屋是由配偶在结婚前自行全款购置的话,那么自然可以视其为配偶的私有财产;
而如果该房屋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即便房产证上只记载了配偶的姓名,仍然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共有的资产。
然而,若然该房屋是由配偶在婚前支付了购房首付款,然后在婚后与伴侣共同偿还贷款,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应先行商量如何处置此房产。
倘若无法达成共识,那么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该房产判给房产证名字的拥有者,但是,对于二人婚内共同偿还贷款以及该房屋增值所带来的部分价值,则需要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