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民法典》体系下,企业宣告终止后,其签订的所有商业合同只有满足了法定有效性的各项必备要素,方能被视为合法有效。
这些法定的有效性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的当事方必须具备同等或者更高层次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保证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的主体资格问题。
其次,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表达的确切、无保留的意愿和表决意见,以证明他们的真正意图,避免签署时的误解或欺诈。
再者,任何情况下,合同的内容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关强制性的禁止性规范。
最后,合同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如书面形式和公示方式等必须满足法律对特定行业或交易类型所设定的要求。
以上均为《民法典》中所定义的整体有效条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