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个人财产主要涵盖以下各项:
首先,是指在结婚登记之前的任何一方所持有的资产;
其次,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人身伤害相关的赔偿或补偿,后者具有获取该部分财产的权利;
再次,若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则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第四,如果某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具备独特性和专用性,也可认定为他/她单独所有;
最后,还有其他符合特定标准、需要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类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