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乃是对名称权的侵犯:
首先,是窃取他人的尊姓大名,在未获得他人许可或者受托下,私自以他人之名来执行某种活动,进而图谋通过这种行为获取不当利润;
其次,是强行干涉他人自主决定自身姓名的权利,及自由运用和变更姓名的权利;
最后,是用欺骗手段获得他人姓名的使用权,将自己冒充成他人的身份在社会中开展相关活动,并借此实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