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本文将对自首概念作出详细的阐述与分析,包括自首的构成要件,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自动投案的定义及条件。
自动投案,也可称为主动投案或告发,是指罪犯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后,尚未被缉捕归案之前,基于自我意愿并主动地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掌控之中,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法律的审理。
此外,自动投案还需满足以下两个重要前提:
第一,这种行为必须完全由罪犯自主决定;
第二,该行为须在罪犯被逮捕前发生。
二、如实供述罪行这一必要条件。
当罪犯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后,只有真实且全面地交待自己的罪行,才能够充分证明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主动接受国家的审判,以此来证明他在思想上的真正悔悟以及改正之决心。
因此,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最基本也是最为关键的要素。
三、自愿接受国家的审查与裁判。
罪犯只有在主观上认同并且愿意承受国家对其罪行的调查与审讯,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同时,他们也需要明确表达出对国家审理程序与结果的认可与接受。《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