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留置并不涵盖在广义的强制性措施中,而更确切地说是具有自身特性的独立调查手段。
在我国现行相关刑法制度框架下,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性措施主要包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五种。
当面对具体的案件情况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皆可根据具体案情,适当地运用上述措施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