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上缴赃物需满足如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为自动投案;
诚然,此处所说的“自动投案”并非所谓常规理解的那种投案方式,而是指罪犯在犯下罪行之后、归案以前,自行决定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控制,等候着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以期接受法律制裁的行动。
其次,犯罪者需如实陈述自己所犯的罪行。
这是因为,倘若犯罪者能够真诚地交代出自己的罪行,那么就能充分表现出他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懊悔和服从法律的决心;
故而,只有当罪犯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时,自首方能得以成立。
最后,罪犯应自愿接受来自于国家的深度审查与公正判决。
由于走上自首之路的犯罪者,他的行为值得我们尊重并且予以谅解,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减轻或从宽对他们进行惩处。
当然,如果他所触犯的只是轻微犯罪,也可能被获得宽大处理甚至免于刑罚。《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