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可能会出现以下违规行为:
首先是将本应属于自身业务范畴的建设项目分包给了并不符合相关行业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
其次是在工程承揽合同尚未明确约定且未经业主单位许可的前提下,施工方擅自将其所承担的部分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具备资格的合作伙伴进行实施;
再次,当施工方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外,无法独自完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时,他们也可能选择将这项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机构;
最后,分包商在接手了本应由上一级承包人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后,如果自行决定将项目再次分包出去。
以上种种情况,都可能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坚决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