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赠予合同被归类为实践合同类别,然而对于那些以履行救灾、扶贫或助残等公益慈善或道德责任为目的的赠予合同,以及已经过公证程序确认的赠予合同,实质上应被视为诺成合同。
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性的赠予合同在赠予财产权移转前均允许毁约撤回,这符合实践合同中所固有的特性,因而被纳入实践合同范畴;
然而针对那些具备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慈善或道德责任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已经依据公正程序确认的赠予合同,即使赠予的财产使用权尚未发生转移,赠与人亦不可轻率地撤销该项赠予行为,此举遵循了诺成合同的基本原则,故此类送与行为应被划分入诺成合同的范畴之内。《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