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进行行政诉讼时,第三人可以通过自愿申告的方式加入诉讼程序,亦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征询后通知其参与案件审理。
首先来看“自主申告”。
在此种情形下,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感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益关联性时,便有权主动站出来成为第三人,并向法院提请参讼;
而法院是否批准其申告请求,则须按照相关法规予以斟酌判定。
其次来探讨“法院通知”这一途径。
如人民法院判定某位公民、法人或组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利害联系,便会依法裁决通知该方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