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诉讼过程中,对于残疾人士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涉及到诸多关键的问题,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住房安置的妥善处置、离婚时期一经济援助的提供以及离婚结束之后孩子抚养责任的明确划分等等。
首先,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应当尽可能地体恤残疾人士的特殊需求。
无论身处何种情境,即残疾人士与非残疾人士离婚或者是残疾群体之间的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都应遵循协商解决这一基本原则。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且在前述两种情境中,若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那么在残疾人士与非残疾人士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形给出裁决;
同时,当涉及到双方皆为残疾人的情况时,应当更加关注残疾较为严重或实际条件较差的一方的权益。
其次,谈及住房问题,我们应当认识到,残疾人士一方在这其中享有优先考虑权。
具体来说,涵盖以下几个关键点:
其一,在涉及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时,残疾人士一方有权争取更多权属份额;
其二,在双方共同租赁房屋之际,残疾人士一方同样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三,若是残疾人士在结婚后居住于非残疾人士家庭,并因离婚导致无法继续使用该住房,则租房之外,非残疾人士家庭也应尽可能给予相应的协助。
再者,离婚期间,对于生活困顿的残疾人士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以保证基本生活水平;
最后,在确定儿童直接抚养方时,残疾人士父母的个人意愿应被充分纳入考量范畴之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