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各项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尚处于哺乳期且仍未满一岁的小宝宝的孕产妇职工,不可擅自延长她们的工作时间或为其安排夜间上班的劳动事项;
同时,也不能以员工怀孕、生育或是哺乳作为任何理由而降低她/他们原有的薪资待遇,或予以辞退,亦或是与之终止现存的劳动或是劳务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还须在每日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内,有为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们设置为期1个小时的哺乳休息时间。《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