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此类债务与女方并无关联性。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若有任何一方以个人之名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便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债权人可以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笔债务的使用目的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的生活需求、进行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主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决定的,则不受本规定限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