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首之人,法院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罚。
凡在犯罪完毕之后能够自行主动向相关执法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下之罪行者,皆视为自首行为。
另外,倘若被告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或是正在执行刑罚期间的罪犯,只要他们能够如实陈述出司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便被认定为成立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