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额占有人有权转让其所享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享部分。
而在此种情况下,其他共享权益人则具备在平等条款约束下的优先购买权。
若有两位以上的共享权益人主张行使该项优先购买权,需先通过协商方式明确各自的购买比例;
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依照转让当下各方所持有的共享权益比例来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