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三载,婚姻并未因分离而自然解除。
尽管夫妻长年分居,亦无法自动实现离婚事宜。
在我国,婚姻关系变革唯有协商离婚以及通过司法程序实现两个途径。
除非在法定程序中完成离婚手续或受到法院决议裁定,否则无论是分居多长时间也不能视为自动离婚。
然而,倘若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并且已经超过两年之久,那么在申请离婚诉讼之际,这种长期分居的情况就可以作为判定夫妻情感破裂的重要依据。
若经法院调解未能达成共识,通常将会做出离婚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