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行贿者而言,若其在承受刑事追诉之前主动坦白自行涉及的行贿事宜,则可获得较轻程度或完全的赦免等相应宽大处理待遇。
具体来说,如行贿之事所涉罪责相对轻微、对涉及破获重大案件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亦或是表现出重大立功行为的行贿者,便可能享有减轻甚至于免除相应刑罚的机会与权利。
然而,对于那些触犯行贿罪名的罪犯,通常会给予他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会面临罚金的额外处罚。
若因行贿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或者导致国家经济受损,蒙受沉重打击,那么这些罪犯将会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自然也是必不可少的处罚手段;
而对于那些构成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或者给国家带来特别重大损失的行贿者,则需承担更为严厉的十年或无期限徒刑对其的惩戒,此外还将面临高额罚金甚至被彻底剥夺所有财产权益。《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