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屋期间,若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其所应支付的租金不应被扣除,然而此举构成了违约行径,相应地承租人需对由此产生的违约后果负责。
倘若两方签署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约定执行,如违约金计量低于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则当事人可向相关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提高违约金额;
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经济损失,申请方可请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当两方并未签订有关违约金的条款时,由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