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企业在申报工伤认定之事宜方面享有三十个工作日的宽裕时间,自员工遭受劳工事故伤害或者依照相关规定接受疾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确诊之日起始计算。
如若遭遇特殊状况需要特别处理,经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正式报告并获得批准,申请时限还可适当地予以延长。
然而,倘若企业未能按照法定期限进行申请,那么作为员工一方的权益代表,申请人在安排工伤认定申请事宜上已经具备了一年的充裕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