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资产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需依据特定情形而定:
首先,当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并无事先禁止买卖的协议时,该交易行为合法有效;
其次,假使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不得进行买卖,那么这类买卖合约便视为无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在抵押期限内,抵押人有权对抵押物业进行转让操作,但如果先前有明确约定的,应依约执行。
同时,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业后,必须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便后者能够就此提出异议或评估。
倘若抵押权人有足够证据表明此类转让可能会损害到抵押权的利益,他们有权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欠款或进行提存处理。《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